【摘要】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改变资本结构,使债权性资本不合理的高于权益性资本,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进行避税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从经济学上讲,包括企业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本质、债权性资本增加会使企业价值增大的资本结构理论以及相关的企业会计制度设计原因;从法学上讲,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与降低企业破产风险是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方式进行避税的两大动力,其中纳税因素最为关键;从其他角度考虑,主要包括资本弱化可以降低企业经营的非税成本、经营风险以及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也有的企业通过弱化资本的方式进行融资实属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因资本弱化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权力,同时亦对企业的经营权、竞争权,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以及劳动者的报酬权等诸多权利都进行了侵犯,所以,税法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是充分建立在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中性原则的法理基础之上的。在规制资本弱化的过程中,规则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以及适用结果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几个方面。从适用主体角度讲,为了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制范围过宽,故应将主体限定为关联方之间。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应结合各国的具体国情来分别确定。就我国而言,现行法律分别从持股份额标准、人身关系标准与其他标准三方面来进行详尽的规定,但学者多认为我国现行标准过严,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关于关联方的具体范围,大多数国家已由非居民投资者扩大至所有的投资者,不再区别对待居民投资者与非居民投资者。从适用范围角度讲,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限定的不同将直接反映国家对资本弱化避税规制力度的强弱。债权性投资是指贷款方向企业出借资金,定期收取利息,到期回收本金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外延不仅包括常规意义上的中长期贷款、发行的债券,还应包括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背靠背贷款、在租赁物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且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产生的应付款项等,但排除了无息贷款与短期贷款。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企业净资产份额并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权益性投资通常包括股本、公积金、准备金以及结转的收益等,混合融资工具以及短期股权也应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而划入权益性投资的范畴当中。从适用方式角度讲,主要包括正常交易法、固定比例法与利润剥离法。多数国家选择正常交易法与固定比例法同时使用的方式。在固定比例法下,各国对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以及具体比例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同时,具体比例数值的确定也反映了各国对资本弱化避税规制的宽严程度。从适用结果角度讲,未按正常交易原则进行的债权性投资以及超过法定债资比例的债权性投资所产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适用结果在各国已基本达成一致,但对该部分利息的定性却没有统一的结论。在国际税法范畴中,为了防止对税收权力的分配产生分歧,各国多通过税收协定的方式对该部分利息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国内法领域,各国却规定不一,导致在适用中,尤其对跨国贸易而言,较易产生争议。就我国国内税法而言,我国将相关主体划分为“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和“境外关联方”,遗漏了实际税负不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情况,且严重地违反了税法的非歧视原则,因而成为我国税收立法上的有待完善之处。 资本弱化的税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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